
对于申请人来说,商标注册完成后,认为可以松口气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不像是买商品,一锤子买卖,如果后续使用不当,也会存在一定风险。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外还要每十年进行一次续展,并且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销三年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实从撤三的制度就可以看出商标管理部门的态度——他们是全力支持撤三的!总的来说,就是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太大,需要避免产生大量的闲置资源。所以当你的商标被提撤三时,你就要认真对待了。

根据《商标法》规定,被申请撤三后,除了提供真实使用证据之外,还有那些情况可以不被撤销呢?
简单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因素;
2.政府政策性的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