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将在现有申报流程基础上增加申报比对监控。为了更好的规范填写申报,我们制作了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案例,小规模纳税人若符合案例中的情形,可以按照案例中的规范格式,填写申报。
例1: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
某餐馆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 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销售餐饮服务收入82400元(不含税收入82400/(1+3%)=80000)。
报表填写:
2018年1月申报时,该纳税人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销售餐饮服务收入82400元(不含税收入82400/(1+3%)=80000),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季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税款所属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例2:兼营两类业务,季度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余的小规模纳税人。
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自制的包装食品,价税合计销售额5.1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15/(1+3%)=5万元
(2)销售餐饮服务,价税合计销售额9.27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9.27/(1+3%)=9万元
报表填写:
本例为兼营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的相应列次。销售自制的包装食品应填写在“货物及劳务”列,销售餐饮服务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本例两类业务销售额均未超过9万元,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款所属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提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包含9万元的。若兼营两类业务,则两项合计免税销售额最多为18万元。

例3:兼营两类业务,其中一类业务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自制的包装食品,价税合计销售额5.1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15/(1+3%)=5万元
(2)销售餐饮服务,价税合计销售额10.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0.3/(1+3%)=10万元,当月应纳税额为10×3%=0.3万元。以上收入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报表填写:
该纳税人餐饮服务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该项业务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季度销售额为5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款所属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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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严选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