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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难点项目操作要领

  • 2020-09-15 10:26:00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难点项目操作要领

一、修订要点

新版申报表删去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4张表单,申报表数量由41张精简为37张。

新版申报表优化了《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主表”)等表单的填报内容与逻辑,增加了关键性行次。例如,由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5年弥补期限的限制,而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额可以无限期结转抵扣,因此主表由原来的“先抵扣,再弥补”改为“先弥补,再抵扣”,这样有利于纳税人历年亏损得到充分弥补。又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由原来按列次填报,改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的研发费用明细顺序依行次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新增了收入、研发等关键指标行次,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条件。另外,新版申报表对《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企业所得(三)便于统计分析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难点项目操作要领

(一)高新技术企业

(1)A107041表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按照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的差额填列。收入总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的口径一致,将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归属于转让财产收入)纳入其中。但需注意,这可能由于某个纳税年度存在一笔大额的股权转让收入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这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3)A107041表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需填报3个年度研发费情况。在这里,只要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之和占销售收入之和的比例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最近一年销售收入确定的研发费比例,就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用考虑其中某一年度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中的研发费支出口径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口径及会计核算口径有一定差异,实际操作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5)A107041表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会计口径填报。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这些皆可适用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应税所得与减免税所得合并计算。假设不考虑主表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版申报表填报要点如下:

(2)主表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其中,“所得减免”需区别下列情况计算(填写):

②减免所得为正数,且减免所得大于纳税调整后金额,第20行“减:所得减免”填列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为便于比较,不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现将各类情形举例如下(单位: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填报投资抵扣优惠时,企业如果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A107030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填写“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加总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并同时填报主表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逻辑为:按照企业全部利润总额剔除计入会计利润的境外收益及纳税调整、弥补亏损等,计算出企业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加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再减去境外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得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以及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第29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30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填报。如有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当期或以前年度亏损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新版申报表对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汇总计算抵免方式的,把所有境外所得汇总在一行填报,不再分国(地区)逐行填报。

1.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亏损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具体计算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如果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抵免的,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如果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抵免的,其在境外A国(地区)产生的亏损可以抵补在境外B国(地区)产生的盈利,抵补之后仍为亏损的,不得抵补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境外盈利可以弥补境内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如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在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的,被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使企业历年已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尽可能在规定期限内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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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严选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