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税率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入此行。表格如下:
纳税人需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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