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点一: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限由“六个月”统一为“183天”
一是连续或累计的起始时间怎么确定?劳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以企业派遣的雇员第一天抵达中国之日起到该项目完成并交付日期止的期间里,企业派遣雇员的停留总天数。对于派遣多名雇员的,对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三是持续多年的项目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劳务活动的常设机构判定是以“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为对象的,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是不能将其中的每一个“任何十二个月”视同判定对象。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只要其中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就应判定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自2018年4月1日起,无论税收协定中“海运和空运条款”有无规定,企业以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其中“附属”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要点三:非专门从事国际运输企业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可适用税收协定
要点四:涉及“演艺人员活动”和“运动员活动”的事项
“运动员活动”不仅包括参加赛跑、跳高、游泳等传统体育项目的活动,还包括参加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赛车等运动项目的活动,以及参加台球、象棋、桥牌比赛、电子竞技等具有娱乐性质的赛事的活动。
我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 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要点六:“合伙企业”如何适用税收协定
因此,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定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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