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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今年1月24日,民政部部门规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同时规定了“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惩戒措施”。
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联合惩戒对象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
比如,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央行、银监会将慈善组织的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针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等。
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手段。备忘录签署并实施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捐赠行为直接反映一个人、一家企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品格。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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