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如果含有这些禁用标志中的任何一项,一经发现,该注册商标就应当被宣告无效。/span /p p span font-size:14px;color:#ff9900;"="">(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四)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注册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当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形,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相冲突。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呢?商标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以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但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与他人的姓名权冲突时,如果该姓名属于重名率很高的姓名,或者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姓名,即使未得到本人的许可,也很难被认定为冲突;二是地理标志属于一个地方的公有财产,该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可以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以表明产地,已注册的商标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不仅会误导公众,也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权相冲突,对此《商标法》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中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注册无效的请求,但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span /p p span font-size:14px;color:#ff9900;"="">(五)抢注他人的商标
注册商标,如果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一经发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一经发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span /p p span font-size:14px;"="">2.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摇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由于具有相当的使用历史和使用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并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也往往成为抢注的对象。为此,《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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