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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名后应重新认定税收优惠

  • 2020-09-15 10:26:00

企业更名后应重新认定税收优惠

变更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因此,上述这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更名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不符,2017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及时补缴2017年度已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

变更的必经程序:1.获得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3.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4.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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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严选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