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案例分析
首先,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虽真实合法,但所附合同条款内容都是“几人到某地,承担交通费、游览参观费、食宿费”,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再次,酒店出具的发票虽都为真发票,但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发票开具时间大多在法定节假日。并且,除了发票,该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凭证。
案例启示
对于案例中涉及企业列支公司老板家庭消费支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差旅费用税前扣除两大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2.所报销的差旅业务本身是业务招待性质的旅游行为;
二、差旅支出多为有关人员垫付,企业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取得发票,导致发票使用容易出现违规情况。
1. 差旅人员找发票虚列支出,其中可能包括伪造或变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等违规情形;
3.超标费用多报少支,如差旅人员发生费用超出企业报销标准,企业只按报销标准支付费用但全额在税前扣除。
一、除凭发生费用的凭证报销外,还应当有必要的佐证。
二、将业务招待支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与正常差旅支出区别开来。
三、注意发票风险。
1. 旅客运输票据记载的出行人、出行时间和目的地应当和出差审批单相吻合;
3. 审核发票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开具,如未填纳税人识别号、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应接收;
四、超出报销标准需注明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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