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区一: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算在经营期内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销售收入,除《办法》第四条规定外,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公告》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误区四:纳税人所有的销项额度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住宿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的应税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在2018年三季度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因此,该企业自2018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未超过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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