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2.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4.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5.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6.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7.发票上要填写税号,那其他栏目如何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8. 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9.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答:按实际销售内容开具发票并非新规。税务部门已考虑编码推行使用的渐进过程,“办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较笼统的项目需要按下一级明细开具,具体明细到什么程度,允许企业视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决于消费者需要。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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